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城鎮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核準,可發放《援助證》,并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1、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包括改制前為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失業人員)。 (1)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及期滿、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2)城鎮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及期滿、尚未再就業的原城鎮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 (3)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即因事業單位改制而失業登記的人員。 2、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破產或改制時,已辦理“協繳”手續以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未再就業的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4、失業6個月以上的夫妻雙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6個月以上)和失業6個月以上的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5、失業6個月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中的男50周歲及以上、女4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簡稱“4050”人員)。 6、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殘疾人。 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具體由殘聯認定。 對享受低保待遇且登記失業不滿1年的失業人員,申領《援助證》時應講清利弊,領證后不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申領《援助證》后,繼續享受低保待遇且登記失業滿1年,原則上不換領《援助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