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業招用在校學生實習,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遭遇意外傷害后的賠償問題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因此,對于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校學生實習,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定。這類人員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無需進行工傷認定,企業也無需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但企業應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有部分企業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實習生本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約定屬于免責條款,與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條款。企業不管雙方是否存在約定,最終作為雇主的用人單位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所以,企業如何才能有效規避實習生管理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呢?筆者提出一下建議:
1)與學校方簽訂協議或簽訂三方協議。由于學校在學生畢業之前始終是學生最有效的教育管理單位,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首先行為規范、安全教育方面有著顯而易見的天然優勢。因此,為便于管理、約束某些實習學生的不規范行為。所以,企業盡量接受由學校集體派遣的實習,由企業與學校簽訂實習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特別是學生侵權或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當然也可以由企業、學校、在校大學生三方簽訂實習協議,這樣可以降低風險,有利于管理。
2)加強崗前培訓與現場勞動保護。一方面,企業在實習生的實習前培訓時,一定要安排安全和勞動紀律培訓,在專業培訓中一定要對實習生進行具體的崗位操作規范培訓,并保存好所有相關的培訓記錄。另一方面,企業必須還得為實習生配備齊全的勞動保護用品,在實習現場要有專人負責,以確保實習生的現場安全。 3)購買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由企業或讓學校為實習學生購買由國家教育部推行的《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以保障廣大實習學生的切身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分解萬一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賠償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