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應當以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為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
執行上款規定有困難的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以下列標準計發加班加點工資:
(1)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勞動者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加班加點工資計發基數。
(2)實行其他工資制度的單位,以加班加點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收入(不包括獎金和物價補貼)為計發口徑;對于難以劃分工資、獎金、物貼等項的企業,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計發口徑。
(3)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